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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加以终止的;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非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也不能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养父母对养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男孩贺彬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直到其成年收养关系解除为止,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抚养贺彬10年的抚养30000元,不能支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社会抚养费] 何时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自2007年11月15日起每月2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被告表示只愿从2007年10月19日起负担原告抚养费每月150元,每年支付一次,致本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原告之母与被告离婚时就原告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被告自2005年7月29日起未再支付原告抚养费,显属不当,理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抚养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收入,自己作为工厂一名临时工,收入较低,且儿子又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原告母亲完全有能力履行自己在调解书上的承诺,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能以约定的方式解除,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合法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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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可以向父母一方提出给付或是变更抚养费的要求,因此,原告提出的要求郭某承担抚养费的请求应该被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涉及的问题是离婚协议约定后,子女是否可以重新要求父母负担抚养费?    (一)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的权利 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的约定而免除其中一方的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的权利? 【法理评析】 本案作为子女抚养费争议的案件,牵涉到一个极有意义的问题,即离婚协议的约定是否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的权利?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经常碰到,对此问题的解答是本案的关键。 2004年4月原告父亲与被告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儿子胡斌跟随胡伟文生活,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均由胡伟文承担,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均归原告胡斌所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4年10月,安福原告邵花香与被告李建民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6岁)由被告抚养,被告放弃原告给付小孩抚养费,原告放弃小孩的探望权。后原告多次要求探望婚生小孩,被告都以协议中原告已经放弃了探望权为由拒绝。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分歧: 被告以原告“免付抚养费”换取原告放弃婚生小孩的探望权的协议是否有效
咨询律师: 胡骅
反悔,在未征得被告同意情况下,于1993年7月2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随原告姓。原告以孩子已出生为理由,要求被告履行抚养义务,每月付子女抚养费60元。被告以双方协商同意做流产,离婚后原告自作主张,未通知其即将孩子出生,并随原告姓为理由,拒绝给付抚养费。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抚松县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原告当时已怀孕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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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上出现了破裂,二人便决定协议离婚,但杨表示不愿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于是就收养的这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了不一致的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孩子的抚养费应由两人共同承担,直至该孩子年满18岁。 第二种意见认为:孩子的抚养费应由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
咨询律师: 胡骅
1993年3月13日,双方自愿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原告对流产反悔,在未征得被告同意情况下,于1993年7月2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随原告姓。原告以孩子已出生为理由,要求被告履行抚养义务,每月付子女抚养费60元。被告以双方协商同意做流产,离婚后原告自作主张,未通知其即将孩子出生,并随原告姓为理由,拒绝给付抚养费。为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小兵的生父为由,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法院审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过程中,双方提出申请要求对应小兵作亲子鉴定。经鉴定,确认了应志亮不是应小兵的生父。故法院判决应小兵由江丽华抚养。之后,应志亮以应小兵不是其亲生子,对应小兵无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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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履行其抚养义务,抚养费一般是现金形式,但也可能是其它形式;但当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方式为共同生活监护时,法院也可能命令具有较高收入的一方父母向另一方较低收入的父母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社会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抚养费增加的条件: (1)首先应是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2)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3)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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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种类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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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
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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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应当支付到年满十八周岁止。如十八岁后仍在求学,学费由谁承担,各地区法院判决不一。目前上海地区杨浦法院有一判例,判决学费应由子女自行解决,父母不再承担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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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如果对方不及时支付抚养费,如协议离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判决或法院调解离婚,可持判决书或调解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探视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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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孩子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或是要求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担额外支出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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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仍需要承担抚养义务。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如双方对数额协商一致,可按月支付,如双方对数额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离婚时一并要求支付。如不支付抚养费一方不承认,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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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规定,对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因此,有部分当事人认为每月抚养费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月收入的20%-30%,月收入万元的,则可以得到2000-3000元的抚养费。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
咨询律师: 胡骅

抚养费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6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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