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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育保险相关知识
发表时间:2015-03-18 浏览次数:303

1.缴费须知:我市生育保险费率为0.7%,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同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住院床位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30元/天

3. 职工从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来源:《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2004)

4.生育保险享受的相关待遇: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产假

(1)医疗费用(最高6000元)

(一)统筹支付

统筹支付最高:围产期严重并发症治疗6000元

统筹支付最低:终止妊娠(门诊)400元

(来源:《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 )

(二)支付项目和不支付项目:

支付项目: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来源:《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1994)

不予支付项目: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包括婴儿诊治费、陪人费、空调费、生活用品费、膳食费、超标床位费、无痛分娩费、镇痛棒费以及其他本人要求享受特殊服务项目而发生的费用。

(来源:《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2004)

(2)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发放

日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缴费基数÷30日。

(3)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统筹地区规定的分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用人单位男职工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统筹地区规定的分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50%

(4)产假

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

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l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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