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看似平常的两个字,面对非婚生子,却没有想象中那般容易,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存在父子关系。
王某系某公司高管,频于应酬,常彻夜不归。出差时,王某结识了大学生小丽。两人一见钟情,不久便同居生活。半年后小丽怀孕,但身为“父亲”的王某对此却毫不知情。小丽为了能与王某结婚,骗王某说自己母亲病重,偷偷回到老家并生下一男婴。
王某得知后,极力否认该男婴是自己的骨肉。小丽要求亲子鉴定,被王某一口回绝。于是小丽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王某与孩子的亲子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丽主张王某与男婴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王某未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王某与男婴存在亲子关系。
律师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王某虽然极力否认自己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且拒绝接受亲子鉴定,因此法院推定王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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