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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的推定
发表时间:2014-03-18 浏览次数:302

婚生子女的推定

——杨x与张x离婚后婚生子女的认定纠纷上诉案

【案由】抚养费纠纷

【案号】(2008)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999号

【审判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杨x(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0期

裁判规则:

婚生子女推定是指借助婚姻关系推定子女的父亲和确定婚生子女的身份,并不是严格依照血缘关系确定。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4年1月登记结婚,被上诉人于2005年2月生下一女杨xx。2007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杨xx由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上诉人以杨xx不是其亲生子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并提供了一份2007年1月在酒店房间其与被上诉人的谈话录音,在录音中被上诉人承认杨xx为其与他人所生,杨xx并非上诉人的亲生子女,并承诺将来自行抚养子女。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及杨xx的血型分别是 0型、a型、b型,但被上诉人不同意以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上诉人与杨xx的亲子关系。法院向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书面送达了风险告知书,指出被上诉人不配合鉴定即存在败诉风险。同时,向被上诉人送达传票,要求被上诉人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以利于辨明录音资料的真伪。被上诉人拒绝出庭,并由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了其本人签名的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决定书。

争议要点:

法院能否据此认定上诉人与杨xx不具有亲子关系。

裁判理由:

录音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有重要作用,但被上诉人经传唤拒绝出庭,放弃自己质证的权利。被上诉人未提供其他证据推翻录音资料中关于杨xx是其与他人所生小孩的陈述,因此被上诉人应承担本案的不利后果。做亲子鉴定能够确认上诉人与杨xx的身份关系,便于彻底解决纠纷,但被上诉人在法院告知败诉风险的情况下,仍不予配合,被上诉人对此应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应当认定上诉人与杨xx不具有亲子关系,上诉人对杨xx无抚养责任和义务,被上诉人应返还抚养费,并承担婚内不忠于夫妻感情的精神损害抚慰。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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