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血缘关系如何变更监护权
发表时间: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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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在与前妻离婚后,被知情者告知正独自抚养的儿子并非自己亲生。愤怒之下,他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变更监护权。近日,经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调解,朱某和前妻自愿达成协议,小孩朱弋由被告李某抚养,朱某与朱弋断绝父子关系,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 朱某和李某1994年结婚,于同年10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朱弋。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04年5月24日协议离婚,朱弋由原告朱某抚养。
后来,朱某因听人说朱弋不是自己的亲生子,便于2004年11月8日委托江西科正医学基因学司法鉴定所,对自己与朱弋的亲生血缘关系作了医学鉴 定,结果显示朱某与朱弋之间并无血缘关系。愤怒的朱某遂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监护权,小孩由被告抚养。 2004年12月20日,李某申请对朱某与朱弋的亲生血缘关系重新鉴定,经江西省高院技术鉴定所做出技术鉴定,认定原告朱某与朱弋无亲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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