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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是否仍是子女的监护人
发表时间:2013-12-13 浏览次数:13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是否仍是子女的监护人?

王女士反映:王女士3年前离婚,按照法院判决,当时刚上小学的儿子由其父亲直接抚养,王女士未与儿子共同生活,无法行使教育他的权利。日前,因儿子在学校与他人打架被受害人家长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通知王女士与其前夫一起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参加诉讼有依据吗?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王女士离婚后虽然不直接抚养儿子,但与儿子之间的母子关系并未改变,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改变。人民法院受理以王女士儿子为被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鉴于王女士的儿子尚未成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将王女士列为法定监护人之一,通知其参加诉讼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

陈先生反映:其父亲于2002年6月作了遗赠公证,将遗产全部遗赠给他人。2009年4月,陈先生的父亲死亡。陈先生想了解: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那么,是不是只要受遗赠人无法证明其于2002年8月前有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就可以认定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律师解答: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虽然遗赠是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于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关于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问题,应当把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联系起来理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便做了遗嘱公证,受遗赠人也不适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故两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得知遗赠事宜,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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