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异后,孩子姓名的变更只要产生纠纷,必然影响到孩子与父母另一方的亲情,影响抚育费用的支出。解决纠纷是法律的终极目的,当所维护的权益发生冲突时,首先维护的应是物质上的权利,其次才是精神利益、人格权益。父母离异后,为了使未成人顺利健康成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
案例:
2011年3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经法院判决离婚,10岁的女儿陈某某随被告李某共同生活。今年7月,陈某得知被告李某将孩子的姓名由陈某某更改为张某某。陈某以被告李某侵犯其对孩子的姓名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恢复孩子的原姓名。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请求法院征求孩子意见。孩子在法院接受询问时表示,“张某某”是她愿意使用的名字。原告陈某认为被告左右了孩子的真实意愿,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事件焦点:
夫妻离异后,为孩子变更姓名诉讼,该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法官解答: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决定、变更、使用的权利,但是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决定和变更自己的姓名?这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能力,因此其姓名权应当由监护人行使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自己行使。
二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来说,问题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由此可知:现行法律在这一问题上会考虑子女的意见。但本案中,该孩子的意见并非决定性意见,因为不仅孩子的意见很难说不受到与其共同生活原父母一方的影响,而且法官的判决最终要根据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考虑,孩子的意见仅是法官作出决断的一项参考。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异后,孩子姓名的变更只要产生纠纷,必然影响到孩子与父母另一方的亲情,影响抚育费用的支出。
解决纠纷是法律的终极目的,当所维护的权益发生冲突时,首先维护的应是物质上的权利,其次才是精神利益、人格权益。本案中,恢复孩子的原本姓名,更有利于孩子的物质利益,对其精神利益并无实质损害,因此父母离异后,为了使未成人顺利健康成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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