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2年7月26日鹤壁市无业人员朱某在付某的非法诊所内做堕胎手术,生下的婴儿被付某强行遗弃,朱某也因手术操作不当送往医院抢救。2003年1月,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中心陆军主任和田志锋同志办理此案。2003年5月,法院以付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为由,判决付某有期徒刑3年。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研究决定,继续向朱某提供法律援助,直到找到孩子为止。
援助中心的两位同志经目击者提供线索:本地的刘某拾到孩子后交给了其儿子秦某抚养,取名“秦超”。秦某要朱某提供证据证明这个孩子就是当时她生的那个孩子。在与秦某协调不成的情况下,2003年4月1日朱某在法律援助中心两位同志的帮助下,以秦某侵权其对孩子监护权和抚养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建议朱某与“秦超”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却出人意料:朱某与秦某带去的小孩不存在亲子关系。两位同志随即来到法院,对鉴定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然而,此时秦某将“秦超”托付给他人,并隐瞒“秦超”的去向,拒不配合重新鉴定。在庭审过程中,两位同志当庭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完全能够证明秦某现在抚养的“秦超”就是朱某所生的那个孩子的事实;二、本案仅有一份证据与原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相违背,也就是这份鉴定书属孤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于2004年10月19日判决秦某将“秦超”交还给朱某。
案件点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弱势群体更容易受到伤害,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是法律援助的职责,更是全社会的责任。非法行医、非法收养等社会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更多的政府部门共同关注。
朱某诉秦某监护权纠纷案
承办单位: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陆军 田志锋 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受 援 人:朱某(女) 无业人员
案情简介
朱某是鹤壁市的一名无业人员。2001年在新疆与一男子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2年6月回到鹤壁市陈家湾村父母家暂住,以拾废品为生。这时候朱某已有7个月身孕。朱某考虑到自己身无着落,无任何经济来源,就与新疆的丈夫协商,为不使孩子生下来遭受父母离异、家庭破碎的痛苦,决定将肚子里的这个孩子打掉。她来到付某开设的诊所内做堕胎手术(当时不知道付某开设的诊所没有任何执照,付某本人也不具有进行医疗手术的执业资格)。付某多次向朱某建议把孩子生下来送人,得一笔营养费,但是朱某认为这样做无异于卖自己的孩子,一直未答应。2002年7月26日上午朱某在付某的诊所内做堕胎手术,生下来的却是一个活生生的婴儿。朱某看到“哇哇”啼哭的健康孩子时,一种母亲的责任感油然而生,她下定决心,不管自己今后有多苦都要把这个孩子抚养成人。这时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情况,付某不顾朱某的反对强行把这个孩子装入一黑色塑料袋内交于助手扔到一河沟里。于是这对母子在相见不到两分钟后就被残忍地分开了。朱某也因付某手术操作不当,造成大出血,昏死过去,被送往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再也找不到孩子的下落了。事后,朱某一直挂念着被丢掉的孩子,但由于不懂法律知识一直忍气吞声,不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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