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的两位终身监护人,却对逝者撇下的孤儿寡母履行责任时,表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一个不尽义务还侵权,另一个负起责任并向法院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不尽职者监护权。
2001年,张安因病情恶化,请求居委会帮助指定其弟张年和内弟王来为终身监护人,共同照顾患有继发性精神病的妻子王芝及智力障碍的儿子张勋。张安在道外区有两处房产,他在遗嘱中决定,一处房产由王芝母子俩居住,另一处房产出租,用作母子俩的生活费;其名下的10万元存款,存单由张年、王来分管,存取由二人协商办理。遗嘱还强调,所留遗产必须全部用于王芝母子俩的生活,任何人不能侵占,双方亲属都有权监督。
可是张安去世后,与婆婆共同生活的王芝受到婆婆及小姑子的歧视。而张安指定的两个监护人对母子俩的态度也截然不同:王来发现王芝浑身经常有伤,伤得最严重的一次,王来将王芝送到医院后到派出所报案;而张年却对母亲、妹妹的行为不予过问。无奈之下,王来将王芝母子俩接到自己家中。2002年年末,王芝的房子需交包烧费,张年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还利用保管存折的便利,私自将存款挪作他用。
2003年,王来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张年的监护权,确认自己为王芝母子俩的监护人。二审法院认为,王芝愿意由其弟弟王来做她的监护人,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法院指定王来做监护人。张年不服,提出申诉,近日,法院维持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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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法律援助中心代理此案的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其诉论。
当王芝与家人发生冲突、身体受到伤害时,张年没有保护王芝的权益,侵害了王芝的合法权益,故不再适合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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