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监护权 >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发表时间:2011-11-23 浏览次数:268

国外立法普遍认为,监护人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并且推定发生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时监护人在管束监护人方面有过错,如监护人举证已尽监护之责则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的,仅仅是减轻其责任,并非免除其责任,有些同志据此认为监护人应当是依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他们疏忽了一点,虽然监护人在已尽监护职责时仍需承担责任,但已减轻了其部分责任,则受害人事实上就其所受损害应获得的赔偿因为该条规定而减少了,也就是说受害人可能自己并无过错却事实上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这一点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要求的当不能证明受害人有过错时,加害人需承担全部责任的特征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否定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说法。

有人提出监护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笔者对此更不赞同,通常认为只是被替代人在为替代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时致人损害,才导致替代责任的发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显然本身并不存在这种利益关系;并且,如果监护人是替代被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受害人要求监护人赔偿时就不应再考虑监护人是否已尽监护之责,只需考查被监护人对侵权行为的过错,而因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就减轻其赔偿责任的规定就更不合理了。有学者提出,当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时,所承担的是一种“公平责任”,笔者对此赞同,监护人此时并无过错,但因其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由其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承担适当赔偿责任符合公平责任的内容。

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必须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既然第一百三十三条并未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至少在排除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的情况下,我国的民法并未标新立异,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仍然是过错责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是建立在其履行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基础之上的,只是补充规定了监护人在已尽监护之责时的公平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抚养费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9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