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1981年出生,2004年3月结婚,同年育有一子小林。2009年大林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小林由大林抚养,女方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后来双方又协议变更为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现在大林患上溃疡性结肠炎,暂时失去工作。现前妻要求大林支付抚养生活费?咨询如何办?
律师解答: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到大林的问题,综合全案来看,一是约定的每月支付200元标准的抚养费用较低,明显低于目前的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生活费支出,这种情况谁抚养孩子谁 “吃亏”,所以,尽管大林目前身体健康出现问题,但不代表失去劳动能力,不代表没有生活来源,只要有一点能力,尽可能想办法支付吧。二是如果由于大林身体健康原因暂时失去工作,一点没有积蓄也无,自己生活也维以维持,根本无力支付抚养费,那么,只有积极和前妻协商,争取对方的同情与谅解,达成协议,延期支付。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