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生子女应该由谁抚养
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律要求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应遵循这样一个原则: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同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实践中,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将孩子送与他人收养时,那么孩子与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时,非婚生子女由养父母抚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若继父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则生父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可酌情减少或免除。若继父不愿意负担,则生父应支付的抚育费不能减免。
(三)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实际抚养,即与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负担多少、负担的方式,应根据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状况,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诉请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四)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实际抚养子女时,可与子女的生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作出处理。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由何方抚养。在非婚生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征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见。若法院审查后确定由生父实际抚养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应负担该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怎么计算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具体数额,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相关的案例:李兰诉张强给付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案
李兰诉张强给付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案
作者:罗山县人民法院 董王超 发布时间:2009-05-20 11:25:20
李兰诉张强给付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案
【要点提示】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08)罗民初字第183号(2008年7月8日)
【案情】
原告:李兰(化名),女,农民。
被告:张强(化名),男,农民。
原、被告于2006年8月曾同居生活,2007年6月19日,原告李兰生育一子,取名张阳,生育后,原告要求被告尽抚养义务遭被告拒绝,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张强与张阳之间有无血缘关系进行技术鉴定,2008年6月12日,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8]物咨字第70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确认两被鉴定人亲子关系概率值径计算可达99.99%以上,可以认为张强与张阳之间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
原告诉称,2006年8月其在外打工时与被告相识并同居,2007年6月生育一子,但被告否认孩子与其有血缘关系,拒不给付子女抚养费,为此起诉要求抚养孩子,被告自孩子出生之日起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辩称,其没有与原告同居,不同意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审判】
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本案被告虽否认其与孩子有亲生血缘关系,但经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与孩子之间亲子关系概率达99.99%以上,二者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原告作为孩子的生母和监护人,享有依法向被告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其要求抚养孩子,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2007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张阳150元抚养费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阳由原告李兰抚养,被告张强从2007年6月19日起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50元,至张阳独立生活为止。其中2007年6月19日至2008年7月间的子女抚养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以后每年的7月1日前付清上一年度的子女抚养费。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近年来,由于同居、试婚、婚外情、包二奶等现象增多,使得非婚生子女增加,并引发一些社会问题,给家庭和社会稳定与和谐带来了隐患。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追索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因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案由应确定为抚养费纠纷还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女方因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提出起诉,双方争议的是抚养费的给付问题,涉及的是抚养的法律关系,案由就应确定为抚养费纠纷;如果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案由就应确定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本案,原告要求抚养非婚生子张阳并要求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根据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性质,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抚养费纠纷。
二、关于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确定问题。
确定给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是确定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即确定某男子为该子女的生父。此类案件,非婚生子女法定代理人在起诉时往往就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要求,而目前我国涉及亲子鉴定的法律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在确认亲子关系时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并且还强调进行亲子鉴定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这一规定现今也恰恰成了那些不愿承担责任当事人的保护伞,于是在审判实践中,只要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整个案件就进入死胡同,无法确认其结果,原告一方要求亲子鉴定也便毫无意义,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因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尽早作出司法解释,如规定,原告因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证据规则推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亲权关系成立,以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本案,人民法院查明原、被告2006年8月曾同居,并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孩子与被告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
三、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标准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本案,人民法院根据2007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并结合被告实际情况,确定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标准每月15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既照考虑到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又很好地保护了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比较适当。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相关法律问题”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