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协议流产后出生的孩子,男方可否拒绝抚养
我与前夫高峰婚后感情不和,于去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我已怀孕4个月,为避免今后的纠葛,离婚后我与高峰达成了一份“流产协议”,约定我必须把孩子流掉。然而,我怕流产后不能再生育,于是改变了主意。今年2月,我生下了一个男孩。我认为高峰是孩子的父亲,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高峰认为,双方已经协商同意流产,我未征得他同意就生孩子属于违反协议,因此拒绝给付抚养费。请问,我能到法院起诉,要求高峰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
解答: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怀孕是妇女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怀孕妇女自己决定,这种人身权利不因其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因此,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由怀孕女方做人工流产,表面看是一种双方协议行为,是双方行使不生育权的体现,但该协议没有依法强制执行的依据,对怀孕女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属无效协议。所以在本案中,你事后反悔并生下孩子并不违法,是行使生育权的表现。
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并且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孩子是在父母离婚前所孕,高峰是孩子的亲生父亲。离婚后,高峰虽然不用直接抚养孩子,但必须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负担孩子一定的生活费,直到他满18周岁。高峰以你生孩子违反协议而拒绝负担抚育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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