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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离婚后父母子女还有什么关系
发表时间:2014-09-09 浏览次数:38

离婚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离婚后父母子女还有什么关系

一、离婚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如果孩子十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二、离婚后父母子女还有什么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这就是说,夫妻关系因离婚而解除,但双方与所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然存在,这是由于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所决定的。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父母子女,是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

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除依法变更收养关系外,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

对于因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完全适用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只是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条件和方式上发生了变化。

为了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婚姻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能借口离婚而不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其他权利义务,如父母子女间的遗产继承权等,同样也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金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确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供给者的经济能力,既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又要便于离婚后的执行。

给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期限,一般应自夫妻离婚时起,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时,便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和方式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负有给付义务一方拒不执行协议或判决时,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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