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孙某(男)与张某(女)二人相识半年后于2004年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了一女孩孙晓静,孙某常年在外打拼,自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张某照看,长期的家庭主妇生活让张某逐渐的和社会脱离,慢慢的与丈夫孙某的夫妻关系也越发的紧张,终于二人于2008年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二人商定将3岁的孩子孙晓静的抚养权给了张某。然而事隔2年的时间,张某因为没有一技之长,收入颇低且生活每况愈下,更糟糕的是张某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高位截瘫丧失了劳动能力。孙某知道此情况后和张某商议让孩子跟随孙某共同生活,但是张某认为孩子是自己的全部精神支柱,没有了孩子的陪伴无法生活,所以坚决不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孙某。无奈,孙某于2010年9月将张某告上法庭。那么法院会支持孙某的请求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同时,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的疾病或是因为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乙方不尽扶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的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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