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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所生子女,亲生父母具有法定扶养义务
发表时间:2014-03-28 浏览次数:104

案情:

2005 年,已有妻子及一个女儿的付先生(化名)与公司同事、自己下属的陈小姐(化名)因工作接触而产生了好感并发展为婚外情,后来付先生索性在天通苑买了套房将陈小姐包养下来。2009年,陈小姐为付先生生下了一个男孩,这使一直想要男孩为其传宗接代的付先生欣喜若狂并立刻将天通苑的房产过户到陈小姐的名下。但是陈小姐为了保持身材而不想母乳喂养,这使付先生极为不快并因此与陈小姐闹得不可开交。后来陈小姐索性将该房产卖掉,带着孩子回了沈阳老家。付先生经过多方打探并追到了沈阳,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卖房款可以归陈小姐作为感情补偿,此后双方一刀两断,不再来往。没想到陈小姐并不买账,声称自己在沈阳早已结婚,自己的丈夫同意接受这个孩子。夺子心切的付先生无奈将陈小姐诉至法院,以陈小姐不尽心抚养孩子,对孩子成长不利为由要求将孩子判归自己抚养。庭审中,付小姐提出了反诉,要求付某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孩子年龄不满2岁,一直由母亲抚养且付先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陈小姐不尽心抚养孩子,同时原、被告双方均有自己的家庭,均具有子女抚养能力,因此判决孩子归陈小姐抚养,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律师评论:本案中因为子女年龄偏小,虽然陈小姐不想母乳喂养,但该行为并不足以使陈小姐丧失抚养权,同时陈小姐的家庭表示愿意接受这个孩子,因此孩子判归母亲抚养是合适的。

本案判决后,付先生的妻子找到本婚姻律师,想要同付某离婚并想向陈小姐要回卖房款。经过我所离婚与继承事务部全体律师的认真分析,大家认为此种情况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付先生擅自购买房产并过户给陈小姐的行为侵犯了付某妻子的财产权,且陈小姐接受付先生的赠与不属于善意取得,因此可以追回,但应当与离婚诉讼分开起诉,现两个案子均正在审理中,相信判决的结果应当令付先生的妻子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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