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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归谁抚养?
发表时间:2014-03-03 浏览次数:199

妻子张某起诉要求与丈夫周某离婚,双方却相互推脱4岁女儿的抚养义务。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根据有利小女孩成长的原则,判决母亲抚养女儿,父亲给付一半抚养费。

张某与周某于2007年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年4岁。因婚前缺乏了解,张某认为与周某性格不和,且婚后经常吵架,她将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周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对财产及债权债务都无太大的争议,但却都不愿抚养4岁的女儿。张某称自己身体不好,收入不高,不能抚养女儿。周某则说自己爱打牌还没有工作,女儿以后长大进入青春期,他当爸爸的很多问题没办法和女儿交流。法官多次调解,双方都不能达成一致。

法官了解到,此前,小女孩的生活基本由母亲张某照顾,她虽然称身体不好,但只是偶尔脑供血不足。而父亲周某确有打牌恶习。小女孩也愿随妈妈生活。法庭最终判定,小女孩由母亲张某抚养,周某则负担女儿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子女归谁抚养要本着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决定。具体有以下几个办法:

1.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归母亲抚养。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亲不尽抚养义务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由父亲抚养。

2.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病症、严重不良恶习,有可能影响子女身体健康,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3.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愿抚养子女,男方表示要求抚养子女的。

4.子女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如离婚后女方因无固定住所,因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外出打工等等。

5.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6.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7.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人。

8.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9.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10.子女随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1.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2.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虽然从法律上进已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个别子女由于身体素质、智力发育的原因,不具有相应的辨别能力,对这种情况就不宜按照子女的意见决定其随父或随母生活。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一般由生父母抚养。当继父或继母要求继续抚养教育时,其子女已满十周岁并表示愿意随继父或继母生活的,也可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以此为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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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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