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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定子女归谁抚养的一般原则
发表时间:2014-02-21 浏览次数:440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想要抚养孩子,应该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由你来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

3.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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