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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参考
发表时间:2013-12-04 浏览次数:212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 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1)优先考虑女方有抚养权的情形

a、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女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女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f、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 g、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

h、男方有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i、男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j、男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2)优先考虑男方有抚养权的情形

基本同上。

(3)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问题,除上述情形外,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3、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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