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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抚养权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发表时间:2015-07-29 浏览次数:176

网友提问:

各位律师你好,今年6月中旬我去前夫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时法院去前夫家,前夫家不开门,就在家门口贴了张公告,当时我孩子的爷爷看到公告就去法院签了份协议,因为我前夫是逃犯,所以由我孩子的爷爷去处理这件事,对方7月份签了份协议,8月26号把孩子归还我,法院当时说尽量和平解决,那我就听从,现在过了26号,我给法院电话,法院就说对方不给。我孩子的爷爷是在当地政府单位工作,法院就说找了他们领导说话,让领导劝说我孩子的爷爷交出孩子,我问法院多久时间他又答不出,说看情况而定,我想说的是他们在法院签了份协议8月26号归还孩子,他们不履行协议是不是应当移交公安实施拘留?而且我前夫是逃犯,我才是孩子的妈妈,孩子的爷爷奶奶根本没资格说不把孩子归还我,我觉得当地法院包庇当地人,用拖时间来敷衍我,我想问问的是申请强制执行要程序用多长时间?

汕头律师解答:

你好, 首先,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会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关于执行的时间问题法律有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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