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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还有义务为子女侵害他人所负的债务清偿吗
发表时间:2013-02-21 浏览次数:246

夫妻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还有义务为子女侵害他人所负的债务清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夫妻离婚后,未同该子女生活的一方也有义务承担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里的义务是一种补充性质的义务,即只有在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承担债务有困难时,才由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补充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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