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离婚后一段时间,由于情况发生各种改变,未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往往希望直接抚养孩子,给予孩子更多的爱,这就涉及到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很多当事人来电咨询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处理,那么,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呢?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特撰写此文叙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目前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实后,想要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是有一定难度的,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孩子,那么只能通过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在这个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此种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四)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时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为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二、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一)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就是说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诉要求变更。
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二)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和审理。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因为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的,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即上述的那四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四)单方面擅自变更抚养关系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三、马培杰律师专业提示:
1、尽量聘请律师协助处理。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父母都是出于为孩子健康成长的目的考虑,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每个父母对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都是相当重视,不惜一切代价争取孩子抚养权,因为骨肉亲情实在是难舍难分,谁都希望亲身参与自己孩子的每一段成长过程。如果父母一方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通过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需要具备以上几个提到的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当然,父母双方也可以先协商,看能否通过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裁决确定。如果情况比较复杂,必要的时候还是要寻求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的帮助,这样对各方来说都省时省力,在结果上也比较有保证,会免去当事人不少的麻烦。
所在面临这类重大问题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他们的专业建议,才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我们变更子女抚养权赢得更大的胜算。
2、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收集有利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在诉讼中,关键是要有证据,嘴上说的不行。比如说对方“又混了个男人,这个男人在外吃喝嫖赌不务正业。”“怕毁了女儿而且女方没有能力抚养女儿”,这个理由是对的,但是要有证据,法院不会只听你说,要拿出证据。
证据的形式很多,邻居的的证言也可作为证据,女方在法官面前当面承认也是证据,等等。假如证据充分,要求变更一方的诉求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要变更孩子抚养权,如何变更抚养权?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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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变更抚养权纠纷起诉状(范文)
民 事 起 诉 状
原 告:张xx,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xx中心x号楼xx室,身份证号532901xx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安律咖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xx中心x号楼xx室,身份证号532901xxxxxx。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婚生儿子张千强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
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10月16日在大理市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结婚证书号码为:大婚x字第21x号,婚后生育子女张三。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被告于2007年7月26日起诉至贵院,贵院作出(2007)大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子女张三的抚养权由被告行使,原告支付抚养费800元/月。
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发展保持不正当关系,对小孩毫不避讳,完全不顾对小孩身心的影响,已严重破坏了张千强身心健康,孩子由其抚养势必更加扭曲孩子的道德观念,不利于其全面健康的成长。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他人因不正当关系怀孕,并与2009年9月生下一男婴。在(2007)大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自2008年12月起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原告行使探视权,并改变通信方式,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之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张三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由被告继续抚养张三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自己的儿子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得到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
2011年10月14日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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