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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争养”和“都不养” 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415

一、离婚时双方争养子女应如何处理?

当离婚双方争养子女发生矛盾时,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子女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关系问题发生争吵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由哺乳的母亲抚养,有利于婴儿的发育成长,符合子女的利益。在母亲无力抚养或随母亲生活对子女的成长不利时,也可由父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归谁抚养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实际情况判决。无论是协议或判决,都应考虑对子女的成长是否有利。

二、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应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的处理原则,一是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要求抚养子女;二是对于不听教育的人,根据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孩子归哪一方抚育,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在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育问题无法做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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