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抚养权 > 生了我就得养我?
生了我就得养我?
发表时间:2011-06-02 浏览次数:301

案例:

张某在17岁时和李某恋爱并生下张某某,后分手,张某某由李某的家人代为抚养,李某在成年后与王某结婚,且张某某和李某王某一起生活。李某觉得张某应该适当的给张某某一些抚养费,隧向张某提出要求,张某却说当时自己并未成年不懂事,现在张某某是和李某王某一起生活,自己没有抚养张某某的义务。

案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父或母)在生育非婚生子女时,虽然尚未成年,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必须承担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的说法和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他和张某某的血缘关系不因其他任何事情而改变,对张某某的反应义务是不可推卸的。

另外, 如果未成年的父母(父或母)在生下孩子后并未结婚,孩子跟随生母生活的,如果母亲与他人结婚,他人愿意承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可以酌情减少生父的责任。同样,如果孩子跟随生父生活,父亲与他人结婚的,如果他人愿意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也可以酌情减少生母的职责。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抚养教育该子女的费用的,其生父和生母则必须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生了我就得养我?”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抚养费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1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