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需要哪些条件
发表时间:20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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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你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作者简介:王少明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常年从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主要包括高管人员的法律风险、法人治理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商业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保护、企业节税避税技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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