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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标准
发表时间:2014-12-15 浏览次数:47

内容提示: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文为您介绍关于子女抚养费的一些法律常识。

一、子女“抚养费”包括的项目:

1、子女生活费;

2、教育费;

3、医疗费等费用。

二、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

2、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三、子女抚育费具体数额的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五、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六、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七、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八、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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