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刘小某系被告刘某与原告之母张某婚生女,生于2001年3月,被告刘某与张某于2003年3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刘小某由其母张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原告18周岁,被告每月享有探视孩子权利一次。随后,原告随母亲外出谋生,被告一直未支付过抚养费。2013年9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3年至2013年的抚养费,并要求被告自2013年9月起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18周岁。
问:原告追索抚养费主张应否支持?应否受时效限制
答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额抚养义务从出生起至子女成年时止。在此期间,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因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尽管婚姻法解释三最终定稿时取消了草案中关于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条款,但立法变动的出发点是基于担心大量抚养费纠纷诉至法院, 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因素考虑,而不是将抚养费请求权作为法定债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因素考虑。尽管司法
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意见不同意,但最高院主流观点支持追索 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故本案的处理意见:原告追索抚养费的 要求应予支持,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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