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 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 、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抚养子女以及对子女的探视权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两者相互联系,同时也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不能因探视权的无法实现而终止履行抚养的义务。为保障探视权的实现,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细化探视条款,包括探视的时间、接送地点、假期、领养人等条款。如果对方阻碍一方探视权的实现,则其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有证据证明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可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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