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内抚养费起诉状
发表时间:201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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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张**,女,汉族,20**年8月**日生,现住邯郸县******巷14号。
被告:张**,男,汉族,19**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县8********巷5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母亲孙**与被告于2009年9月4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日原告出生。因为原告是女儿,被告对原告母亲常常冷暴力和语言、肢体暴力。被告在2012年4月将原告及母亲赶出家门,自此原告和母亲在原告姥姥家居住,原告有癫痫病,原告母亲在月子里也积劳成疾,而被告从未看望过原告母女更没有给过一分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费,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邯郸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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