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效力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288
依照中国《婚姻法》第20条“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收养的法律效力主要为: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收养成立之日起,被收养人便取得与收养人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养子女身份也发生变化,但姓氏不是判断是否存在收养关系的标志。养子女的姓氏可以改为养父母的姓氏,也可以不改换姓氏。
(2)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消除。为保证收养关系的稳定,防止和减少纠纷,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自收养成立之日起消除。
(3)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中国《继承法》第10条,在解释法定继承人范围时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养子女、养父母、养兄弟姐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收养效力”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