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发表时间:201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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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效力涉及收养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法律效力和收养对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效力。前者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养子女的姓名、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养子女及其后代与养父母及其亲属的关系等问题。后者主要包括涉及收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问题。关于收养的效力,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问题上,按照法国、日本和瑞士等国的民法规定,它们允许养子女保有双重亲属关系,子女被收养后,除发生姓氏上的变化,亲权与财产管理权移转给养父母外,与生父母的亲属关系仍然保持,继承和抚养问题一般也不受收养的影响。而另一些国家则规定,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
对于有关收养效力的法律冲突的解决,各国主要采取如下几种做法:
其一,适用收养人的本国法。
其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其三,原则上适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或者他们共同的本国法,以其他法律作为补充。
其四,适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法。
其五,适用收养发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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