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养关系无效
发表时间:201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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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我国《收养法》第 25 条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55 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根据此条规定 , 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 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 1o 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并非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意愿;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收养不符合成立的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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