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效力]
未婚生子无力养育,送给他人收养可以吗
现实生活中,未婚生子,父母没有抚养孩子能力的案例比比皆是。他们无计可施,只能选择送人、或者抛弃,他们的这种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吗?下面,我们就通过两则案例,说明未婚生子无力养育,送给他人收养可以吗? 问: 2010年,村里有一对男女未婚生育了一个男孩,但他们都不肯养育,把孩子交给了男方父母。两个老人已年过古稀,没有能力养育便决定弃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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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收养效力]
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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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收养效力]
收养关系的成立及解除后的赔偿问题
2002年7月7日,原告王洪亮夫妻生育一对儿女(双胞胎),由于其生活困难,无力抚养,经人介绍将双胞胎中的儿子送于被告陈善木、李莲花夫妇抚养。刚开始,两家协商按亲戚往来,原告可以随时看望孩子。在儿子送养期间,原告也多次到被告处看望儿子。2004年3月,双方因探视权问题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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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收养效力]
无效的收养行为
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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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收养效力]
哪些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所以它也必须符合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违反者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要求行为人具有与其从事的民事行为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对民事主体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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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收养效力]
合法的收养关系具有的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取决于收养的成立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养条件并履行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合法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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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收养效力]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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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收养效力]
收养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生效。根据婚姻法第23条的规定,收养的法律效力可分为两方面: 1.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收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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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收养效力]
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几点法规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是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一般性规定。所有民事行为均必须首先同时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所以它也必须符合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违反者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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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收养效力]
哪几种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5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一)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是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一般性规定。所有民事行为均必须首先同时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所以它也必须符合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违反者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要求行为人具有与其从事的民事行为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对民事主体资格的要求。无论何种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并且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具备独立地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收养行为旨在建立重要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作为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人必须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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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收养效力]
经合法收养后,将产生哪些效力
经合法收养后,将产生哪些效力? (1)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4)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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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收养效力]
外国收养人的年龄有没有限制
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这是对收养人年龄的最低限制。因此,外国收养人在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收养申请时,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的,双方都应满30周岁。 我国《收养法》虽然对收养人最高年龄没有作出限制。但从“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出发,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一个合理的年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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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收养效力]
外国残疾人能否收养中国孩子
中国收养中心不为有智力残疾和有精神病残疾的外国收养人安排收养对象。对有其他残疾的外国收养人,中国收养中心将视情况区别对待。对生活能自理、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儿童能力的残疾人,可以为其选择适当的收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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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收养效力]
收养和寄养的区别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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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收养效力]
哪些收养关系无效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根据我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效的收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收养人、送养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并非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 (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收养不符合收养成立的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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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收养效力]
收养未登记离婚时不能作为拒绝监护的理由
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他人监护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本案中,在办理收养登记之前,送养人将女孩交予拟收养人,实际是将自己对女儿的监护权全部委托给了拟收养人,二者形成委托监护关系。 离婚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拒绝履行监护义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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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收养效力]
收养的效力
收养的效力是指因收养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 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养子女有对父母赡养的义务; (2)养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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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收养效力]
收养效力
依照中国《婚姻法》第20条“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收养的法律效力主要为: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收养成立之日起,被收养人便取得与收养人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养子女身份也发生变化,但姓氏不是判断是否存在收养关系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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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收养效力]
收养效力解说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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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