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条件及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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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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