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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收养手续 收养关系无效
发表时间:2012-06-08 浏览次数:349

[事件] 2003年2月,李先生夫妇经人介绍,来到小丽的生父母处,自行领养了几个月大的小丽,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2005年12月,因李先生与张女士感情不和离婚,小丽随张女士共同生活,由李先生每月承担抚育费200元。2006年6月,李先生与他人再婚,并生育了一子。今年4月,李先生将小丽的生父母及前妻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李先生与张女士收养小丽的行为未经过有关民政部门登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收养行为属无效行为。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李先生及前妻张女士与养女小丽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由养女的生父母将小丽收回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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