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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收养六年我能办收养手续么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176

近日,市民胡女士(化名)向本报热线反映,她住在双井街附近,2002年冬天在市公安局附近捡了一个刚出生两天的女婴,一直养育到现在。孩子今年快六岁了,马上就要上小学,但是因为自己有两个儿子,是双胞胎,因此无法给孩子办理收养手续,也就无法给孩子上户口。市迎江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收养法规定,确实不能为胡女士事实收养的这个孩子办理收养手续。不过国家民政部等近日出台了一个新政策,胡女士的问题还是有望得到解决的。

在胡女士开的店里,记者看到了这个叫小宝的小女孩。她梳着齐耳短发,见了陌生人很害羞,而跟胡女士及胡女士的两个儿子则很亲昵。胡女士说,孩子养这么大,已有了很深的感情,有人劝她把孩子送到儿童福利院去,但实在是不舍得。“缘分这个东西很奇妙,感觉她就是自己亲生的一样。”胡女士说。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事物科的孟科长告诉记者,国家收养法规定,收养人首要具备的条件是无子女,这一点胡女士就不符合。不过国家民政部等近日出台了一个《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上面规定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过一系列程序之后,可以按照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不过,孟科长说,因为文件还没有正式下发到市级和区级民政部门,因此暂时还不能给胡女士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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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讯)市民要想收养非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和儿童,需要满足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如果市民满足上述条件,首先要到所在的派出所办理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然后由县区级民政部门开具弃婴公示,在媒体上公示60天以查找其生父母,如果最后找不到,则认定为社会弃婴收养。市民需准备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到县区级人民医院检查是否患有传染病,开具体格检查表,由社居委和办事处开具收养人家庭情况证明,由单位(无单位仍由社居委和办事处)开具具备收养能力证明,同时需要与区级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市民需要携带上述证件和证明到县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缴纳250元调查费(民政部门审查和每年回访的费用)。李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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