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手续不完备抚养费请求泡汤
发表时间:201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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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通讯员向芳)原告向某与被告谭某于 2003年12月22日在巴东县民政局信陵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今年5月23日,谭某收养一名男婴,并与收养的男婴的亲生父母订立了收养协议。8月16日,向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巴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谭某离婚。在庭审中谭某同意离婚,但认为男孩是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要求向某给付抚养费。
巴东法院近日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案当事人在收养小孩时虽与小孩的亲生父母订立了收养协议,但并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关系并没有成立,故向某没有给收养的小孩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遂没有支持谭某要求向某给付抚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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