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让无数幸福的家庭变得残缺,让无数可爱的孩子成了孤儿。在灾难面前,中国人民的民族凝聚力充分体现,爱心澎湃。5月19日,民生人寿向寿险行业发出倡议,号召寿险企业领养、认养遇难客户遗孤——“把孩子们带回家,共同生活,视同己出,直到完成学业、长大成才!我们相信,爱的雨露,可以滋润孩子们受伤的心灵;家的温暖,可以改变孩子们曲折的命运!”与此同时,社会各界民众也纷纷表达认养地震孤儿的愿望,不少读者打电话和发邮件咨询收养手续。有这么多热心人伸出了自己的援助之手,一心相信,孤儿不孤。为此,一心查阅了相关资料,现将大家关心的问题摘编如下,同时特别提醒收养人,在决定收养孤儿后,一定要完成和履行收养手续。
问:有关收养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问: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问: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答: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或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问:申请手续如何?
答:(1)被收养人父母死亡证明
(2)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3)收养人情况证明
(4)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5)收养人健康证明(市职业病院)
(6)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7)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问: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一)本人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个人、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的告知事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问: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答: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问:谁可以作为送养人?
答: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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