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和丈夫离婚后,14岁的养女与她的感情日渐疏远。因当初未办理任何收养手续,杨女士一纸诉状将养女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日前,崇明县法院认为离异养母仍有抚养义务,故一审判决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十多年前,因病丧失生育能力的杨女士和丈夫王先生打算领养一个小孩。经联系,王先生在山东物色到一个超计划生育女婴,征得女婴父母同意后,他把出生才十几天的女婴抱回家。1990年,杨女士夫妇在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情况下,为女婴申报了户口。前年12月,杨女士夫妇经崇明县法院判决离婚,13岁的女孩自愿随养父生活,杨女士则每月给付160元抚育费。
随着时间推移,与养父共同生活的女儿与养母感情日渐疏远。“又不是自己亲生的,也从未办过收养手续,我还有抚育她的必要吗?”思忖良久,杨女士决定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养女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女士婚后与丈夫共同收养女孩,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实际上已为她申报户口,且长期共同生活,女孩与生父母也无任何来往,杨女士夫妇与女孩已构成事实收养关系。《收养法》对解除收养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即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有协议的除外。杨女士单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于法无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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