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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呆老人入院留伤痕,养老机构有无责任
案情
孙某患有老年痴呆,其女孙红作为孙某监护人为方便照顾,将其送至养老院赡养。养老院了解情况后将孙某接收入院,并为孙某指定了护理人员,孙红亦按时向东方养老院交纳了服务费用。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孙红发现孙某身上出现青色伤痕,孙红质问养老院负责人,负责人称已经尽职对老人进行了照料,并未有人打过老人,但为何孙某身上有伤痕,养老院表示也不太清楚,推测是孙某自己不小心受伤导致的。孙红认为养老院违反养老服务协议,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李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分析
本案中孙某属于严重痴呆,所以养老院负有较高程度的照料义务,但因养老院不能明确孙某受伤原因,也不能证明护理人员根据孙某的病情(痴呆)进行了相应注意程度的护理,法院认为,应视其为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据此判决养老院赔偿孙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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