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赡养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在农村地区,虽然经济发展了,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但老年人的养老状态却不容乐观,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些许不和谐之音。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原因及对策也作了不少研究,笔者也无需再作赘述。
通过对海安法院2006年1月份至2007年3月份所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的调查,笔者发现,2006年1月份至2007年3月份,在该院审结的78件赡养纠纷案件中,有44件以调解结案,16件撤诉,调解撤诉率为76.92%。但笔者通过翻阅卷宗同时注意到,在判决的18件案件中,有14件是因当事人或部分当事人未到庭而无法调解,也就是说,在该院审结的78件案件中,只有4件是在法院调解下而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见,赡养纠纷案件的调解成功率是相当高的,比包括婚姻家庭类案件在内的其他类型案件要高。但据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反映,赡养纠纷案件的调解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又比较烦琐,有时也更加困难。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些都与赡养纠纷案件的自身固有特点有关,赡养案件因其主要涉及老年人权益,且多与家庭纠纷有关,故有其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显著特征,这些特征对调解工作也带来了正反两方面的不同影响。笔者拟就此进行分析,从正反两方面找出赡养纠纷案件固有特点对调解工作的影响,并提出如何做好赡养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赡养纠纷案件固有特点对调解工作的正面影响
1、赡养费的给付并非此类纠纷的主要矛盾点,其他家庭矛盾纠纷才是冲突的根源,主要矛盾的旁化,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笔者从该院民一庭了解到,赡养费纠纷案件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其主要原因大多并非当事人不想给付赡养费,其矛盾根源主要表现在:一是兄弟姐妹众多,相互之间推卸责任,或者子女经济状况的差别导致经济条件差者依赖其他人多承担义务;二是出嫁女儿是否承担责任在各家庭中方式不一产生矛盾;三是婆媳关系或妯娌关系紧张影响到赡养义务的履行;四是父母对各子女照顾程度的不同或在分家析产时的不均,致使部分子女心理不平衡而不愿履行赡养义务。
2、争议标的一般都不大,当事人都有能力履行,使调解内容有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一般而言,赡养纠纷案件的标的就是每年几百元生活费及一些生活必需品,标的额都不会很大,一般的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都能承受,不像其他财产类案件会出现因当事人无能力履行而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者即使调解成功也只是空有调解协议而无法履行的情形。
3、亲情的维系是调解无形的帮手。赡养纠纷案件以父母与子女之间纠纷为主,作为义务履行者的子女,不可能不考虑到父母对自己的养育之恩和血肉亲情,即使与父母之间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但在亲情的感化和维系下,大多人都能不计前嫌,认识错误,尽起赡养父母的义务。
4、社会舆论的压力起到利于调解的作用。不孝顺父母在当今社会,尤其在农村,会被他人所不耻和指责。不履行赡养义务则是不孝顺父母的最典型表现,再加之诉至法院,更会在当地形成不小的影响,亲戚、朋友、邻居、村干部等人往往都会积极协助法院进行调解,他们对当事人的劝说甚至指责都会给其形成强大的思想压力,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赡养纠纷案件固有特点对调解工作的负面影响
1、此类案件一般为多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调解有难度。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赡养纠纷案件的被告多在三到四名,最多的有九名被告。调解的最基本前提就是双方当事人到场,而多被告的必然影响就是当事人很难同时到齐,加之被告可能分散居住在各地,有时连送达法律文书都很难,增加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2、原告年岁已高,行动不便,多次调解几乎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由于赡养纠纷案件的原告一般年龄起码在六十岁以上,最大的接近九十岁,许多当事人行动不便,要想让其到法庭要花费不少精力,原告几乎都没有电话,联系也有困难,通知原告到庭调解比其他案件要难。大家都知道,调解经常会出现一次调解不成,第二次调解或多次调解才成功的情形,而对于赡养纠纷案件,多次调解几乎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3、当事人观念陈旧,难以接受新观念和法律知识。赡养纠纷当事人尤其是原告,因其年龄较大,对于新的思想观念和法律知识很难接受。对于原告而言,他们往往就认一个理,“子女赡养父母理所当然”,而对于法官的调解意见哪怕是做出很小的让步有时也显得很难,法官从法律角度作出的解释他们往往很难接受,这有时也会成为调解工作的障碍。
4、调解项目繁多,影响双方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全面认可。一般而言,赡养纠纷案件的调解协议包括:房屋的居住、金钱的给付、债务的承担、油米柴盐等生活必需品的给付、原告承包地的耕种、医药费的负担、生病期间的护理、丧葬事宜的费用承担等,因此调解协议要做到面面俱到,让当事人双方对几乎每项内容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对其中某一项调解内容的异议可能会影响到整个调解协议的达成。
三、做好赡养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应对措施
做好赡养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是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其固有特点对调解工作的积极作用,尽量减少对调解工作的不利影响,以期做到提高赡养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切实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
1、丰富调解方法,做到耐心、细心、诚心。总体而言,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与其他纠纷的调解也是大同小异,但因为这类案件的自身固有特点,笔者认为,应当做到更有耐心、更加细心、更有诚心。要耐心送达和联系被告,耐心听当事人的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到庭,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2、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对调解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是就赡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但对赡养纠纷而言,其往往又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调解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要求承办法官要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解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3、强化司法为民思想,多开展巡回审判。如前所述,许多赡养纠纷的原告行动不便,为体现司法为民思想,可以多采取巡回审判的办法,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解,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还可以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传作用,以缓解赡养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
4、利用道德感化,找准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点。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
5、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发挥外部力量的协助调解作用。多利用大调解中心、基层民调组织、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干部以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协助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同时做好调解指导工作,使一些赡养纠纷在起诉到法院之前就将矛盾化解在盟芽状态。利用社会舆论给当事人施加一定压力,让其从思想根源上树立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意识。
6、调解项目及内容应尽可能祥细。由于赡养纠纷调解内容比较细琐,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认真仔细地对每一项具体内容开展调解工作,尽可能使每一项调解内容都做到具体明确,不仅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便于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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