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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过协议来解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发表时间:2011-06-16 浏览次数: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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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段某来电问:2001年,在村干部的主持下,我们全家按照当地风俗,达成了《分家协议》:长子负责赡养我老伴,次子负责赡养我,两个儿子各自将我们夫妻俩养老送终,互不相扰。前不久,我中风住院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因为次子夫妻俩下岗,负担不起我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我要求长子承担一部分费用。不料,长子以《分家协议》约定我的生养死葬由次子负担为由,拒绝承担费用。请问,《分家协议》有效吗,我该怎么办?

弋阳县法院回复: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你们达成的协议违背了法律关于子女对父母有共同赡养扶助义务的规定,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故该《分家协议》无效。综上,你两个儿子理应共同负担你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因此,你可以找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以诉诸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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