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赡养 > 赡养费 >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发表时间:2014-03-18 浏览次数:78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王x怀与葛x霞解除收养关系后经济帮助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收养关系解除扶养义务

【案由】抚养费纠纷

【审判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1999年6月16日

【上诉人】王x怀(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葛x霞(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养父女关系,被上诉人婚后因家庭琐事与上诉人夫妇产生矛盾,上诉人夫妇诉至法院与被上诉人解除了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上诉人的妻子病故,上诉人因多种疾病缠身而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请求被上诉人对其给予经济帮助。

争议要点:

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后,上诉人是否有权要求原养女承担扶养义务。

裁判理由:

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尚未缺乏劳动能力,仍能自食其力,依法不符合养子女给予经济帮助的情形。但现在上诉人年老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孤身一人无其他经济来源,其要求被上诉人给付生活费,符合《收养法》第30条规定的情形,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民事法律原则,亦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能老有所养,故被上诉人应给付上诉人生活费。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类型: 收养关系

欢迎转载,但请保留出处,本文章转自[上海离婚律师网]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赡养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8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