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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不能登记离婚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3-08-03 浏览次数:19

网友提问:

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具有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等情形的,为什么不能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

曲靖律师解答: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涉外婚姻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

(一)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三)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

(四)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书面证明变动原因的;

(五)一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译的。

上述情形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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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手续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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