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资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驻日本大使馆,资料经本站整理汇编而成:
一、在中国大使馆办理离婚手续的必须是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的夫妻。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必须同时亲自到大使馆登记离婚。
二、在日本市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国内结婚,且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日本自愿离婚,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相当于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办理离婚手续。
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登记结婚的离婚当事人,可在居住地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向日本家庭裁判所(有点象我国基层法院的民庭)提出离婚诉讼。
三、日本政府出具的离婚文书日需要到中国使用,需在中国驻日大使馆办理认证手续。
四、必须在中国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
1、在中国国内登记结婚的双方,如自愿离婚须亲自到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2、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可委托国内亲友、律师作为代理人向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委托人可到中国使、领馆办理离婚委托书公证。
3、离婚委托书如何办理?
a、离婚当事人的中国护照及复印件
b、填写《授权委托书》填写《授权委托书》时要在领事官面前签字并填写当天日期。
c、填写《离婚意见书》,注明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书面意见。
d、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e、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f、本站律师建议把《民事起诉状》和《民事答辩状》一起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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