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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登记指南
发表时间:2012-08-09 浏览次数:378

申办对象资格: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和证明材料。

申办材料: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

1.当事人的有效护照;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达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程序:

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过程免费

《离婚证》 9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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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手续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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