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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权法院
发表时间:2012-06-17 浏览次数:441

涉外离婚的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当事人起诉时的情况有所不同。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有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定居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内一方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具体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离婚一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一方为中国国籍人。一方向人民法院出离婚诉讼的,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如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而原告在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6)夫妻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一方或双方在我国有住所,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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