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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东涉外离婚案
发表时间:2012-06-17 浏览次数:356

【案情简介】

申请法律援助人:黄晓东,女,40岁,广州市居民,三级肢体残废。黄晓东与罗自评于1982年7月27日在中国广州市登记结婚。婚后,黄因患类风湿性关节炎病,久治不愈导致残疾,不能行走,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亦因此没有生育子女。经由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核定为三级肢体残疾。按照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和靠罗自评的经济帮助生活。1990年罗自评以中国留学生的身份赴澳大利亚留学,留学期间,仍能维持对黄的经济帮助。1995年,罗自评取得在澳大利亚的居留权,即向黄提出:拟在澳大利亚结婚,要求与黄离婚,并提出离婚后将视经济能力情况继续提供经济帮助。黄提出:可以同意解除婚 姻关系,但要求同时妥善解决离婚以后在经济帮助上的保证,特别是治疗费用问题。罗急于解除婚姻关系,即于同年12月5日,向澳大利亚悉尼家庭法庭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黄晓东解除婚姻关系。黄晓东收到从澳大利亚悉尼法庭邮寄来的长达十几页的英文诉讼文件时,几乎绝望了。一个贫病交加的弱女子,她既不懂跨国诉讼的法律和程序,又无经济能力聘请律师,只能向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办案过程与结果】

1995年7月,在罗未提出离婚诉讼之前,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就曾向黄提供过法律咨询。当时,中心尚未正式开业。中心主任赵晓飞律师在主持广东省人民广播电台开设的《律师窗口 》节目时,解答过黄来信提出的婚姻争议问题。罗起诉后,黄即向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中心受理黄的申请后,对黄的个人情况及案情进行了严格审裁。认为:此案既责任重大又极具难度:

1黄晓东是残疾人,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领取生活保障费用,她不懂跨国诉讼的法律和程序,又确有合法权益需要法律保护,但无经济能力聘 请律师。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法律援助受援对象。

2这是一起涉外民事案件。也是中心受理的第一宗涉外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关中国法律援助在国际上的影响,也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重大问题,只能办好不能出问题,工作责任重大。

3从工作上说,因为黄不能行走,律师只有上门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法律援助律师不可能到国外应诉。在国内打国际官司,工作也有较大难度。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和黄的要求,中心决定由主任赵晓飞与王超莹两位律师承办此案。

经过对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认为,此案是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并存。

不利因素:

依照国际惯例,对于跨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应按照通常适用的国际私法原则处理。在此案中,双方的婚姻登记地是中国,当事人也是中国人。因此,依照法律冲突规范,从法律程序上说,案件应当由中国法院管辖;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也应适用中国法律。但是,外国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而且该法院的诉讼文件中明确告知:案件的审理将只对婚姻关系进行处理。而有关请求扶养、财产等问题需在离婚终判起12个月另行诉讼处理。这也是与中国的法律明显不一致的。这场官司对黄女士不利点有二:一是黄虽然可以立即在中国起诉,与之对抗,但是罗在国外,即使中国法院的判决对黄有利,也难以执行。二是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对黄不利,黄虽然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不予承认其判决。但是该判决仍然可以在澳大利亚生效 。这两种情况都将使黄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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