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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发表时间:2013-12-31 浏览次数:56

涉外婚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结婚和离婚行为。当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结婚或离婚、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或离婚、外国公民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时,即可认为婚姻具有了涉外因素。由于世界各国的风俗民情千差万别,从而反映到各国法律对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离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的规定各不相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缔结的婚姻,一般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男女双方要遵守我国《婚姻法》并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几项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长期居住港澳的外籍华人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的,对持有其国籍所属国证明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对持有港澳有关当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参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外国人之间要求在我国境内结婚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参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几项规定》,在符合其中规定并出具各项正式证件后,可以予以办理。中国人之间(主要指定居在国外的华侨之间)在国外依定居国法律缔结的婚姻,我国予以承认,中国驻外使领馆亦可按照“婚姻缔结地法”的原则为华侨出具有关婚姻的证明。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凡确定由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包括离婚的条件、法律程序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如该案件已由外国法院管辖,也可以适用外国法院所在地法律。关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之间离婚的,可以比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的情形,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如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双方当事人也无异议,我国人民法院经裁定可以承认其对中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到婚姻的效力问题,则不能依法院地法判定,而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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