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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双方须同时到场
发表时间:2012-06-17 浏览次数:379

结婚登记条件: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双方均无配偶;男女双方共同到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具有重庆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另一方必须是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或外国人;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当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常住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地区居民持本人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经公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证明。华侨持本人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使馆直接出具),本人无配偶证明,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证明。外国人需出具本人有效护照和无配偶证明(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即可)。

办理程序:材料和证明齐全,当场办理,并经初审、受理、填写材料、照相、审查、登记颁证等程序。

而协议离婚,同样不复杂。与外国人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到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本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办理离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出具前述第二、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港澳台居民还应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非自愿离婚,可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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